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5号
申请人:贾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
被
申请人:德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牧民申请人贾某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贾某称,201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德某从申请人处购砖欠款3875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8月1日一次性还清,并约定月息3%,此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申请人借款3875元及利息(以本金3875元从借款之日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德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贾某借款本金3875元及利息(以本金3875元从借款之日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德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