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1号
申请人:贾玉林,男, 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
申请人:套格套巴亚尔,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申请人贾玉林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贾玉林称,201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套格套巴亚尔从申请人处购砖欠款290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4年11月20日一次性还清,并约定月息3%,此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向被申请人套格套巴亚尔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000元从借款之日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套格套巴亚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贾玉林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000元从借款之日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75元,由被申请人套格套巴亚尔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立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聂贵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