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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督8号

于彩莲与王思芬、张翼奇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1-0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彩莲;王思芬;张翼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8号

申请人:于彩莲,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王思芬,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张翼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于彩莲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彩莲称,2015年7月5日,被申请人王思芬与其丈夫张显峰从我处借款50000元,并未我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7月5日偿还,超期按3分利计息。此款到期后未尝还借款。被申请人张翼奇是被申请人王思芬与张显峰的儿子,后张显峰病故,被申请人张翼奇继承了张显峰省钱从案外人哈斯额尔顿承包的25亩小草库伦并经营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王思芬、张翼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思芬、张翼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于彩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王思芬、张翼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聂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