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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9号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上春;陈月前;庄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江西金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负责人:甘成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A角div>

法定代表人:陈上春。

被执行人: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横峰县兴安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月前。

被执行人:陈上春,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div>

被执行人:陈月前,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div>

被执行人:庄小平,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d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上春、陈月前、庄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上春、陈月前、庄小平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志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