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江西金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负责人:甘成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A角div>
法定代表人:陈上春。
被执行人: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横峰县兴安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月前。
被执行人:陈上春,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div>
被执行人:陈月前,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div>
被执行人:庄小平,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d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上春、陈月前、庄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横峰县繁荣铜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兴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上春、陈月前、庄小平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志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