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民初4756号
原告:郑某1,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郑某2,女,1951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郑某3,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郑某4,女,1959年5月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郑某1与郑某2、郑某3、郑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郑某1于2018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以(2018)浙0803立预1364号进行诉前登记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原告郑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淋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