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杨乐,男性,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6层。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乐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元5991.94元(执行标的5941.94元,执行费50元)。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随 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