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272号起诉人:白某,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奔,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2019年1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某诉被起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起诉人、被起诉人双方合同解除。2、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人民币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被起诉人代起诉人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中约定起诉人支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被起诉人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起诉人。因双方口头约定起诉人先期交付合同金额70%为前期款,待游戏平台完成、交付后再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当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交付人民币6万元。2018年1月31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交付人民币1万元,共计7万元。后因被起诉人迟迟未交付游戏平台。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附加协议》,约定被起诉人继续为修改游戏,时限为2018年4月30日,如在此期限内被起诉人未向起诉人交付游戏平台,起诉人可要求被起诉人全额退款。此后,起诉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尽快研发、交付游戏平台,但被起诉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并向起诉人明示将不再研发此游戏平台。迄今,被起诉人仍未向起诉人交付游戏平台。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将合同款项交付给被起诉人,但被起诉人拒不履行研发、交付游戏平台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起诉人返还合同款项。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讼争双方在《红鼎游戏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但是,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本院未获上级法院指定审理此类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