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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民特65号

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海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特65号

申请人: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85号宁波和丰创意广场谷庭楼一楼42号004幢1-7。

法定代表人:邱智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金海红,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柳河县。申请人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海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8)第9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履行神域享生活微信平台升级研发协议,应该适用的是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3.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和延期裁决,仲裁庭在仲裁中没有作出处理;4.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合同被篡改,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通伸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里面时间和内容被篡改;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时申请人和仲裁庭都要求被申请人提交2017年11月之后的工资卡银行交易记录,以证实被申请人工资从其他公司领取,劳动关系没有转移,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8)第92号裁决书,裁决:1.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金海红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22日的工资13120元;2.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金海红经济补偿2242.17元;3.驳回金海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依法到烟台市仲裁卷宗中的笔录、驳回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材料。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是声称没有收到过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管辖异议的决定书,本院要求其对仲裁卷宗材料与其陈述矛盾之处进行合理解释后,又称因驳回管辖异议的决定书找不到,不知道是对哪项申请驳回的,撤回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没有处理,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事由。金海红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均是为了说明和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实体审查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时充分举证和论证,而不是本案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申请人主张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和延期裁决,仲裁庭在仲裁中没有作出处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是对撤销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申请人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销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8)第92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宁波神域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衣振国

审判员  陈晓彦人民陪

审判员迟荣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颖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