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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3号

王玉叶、李振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玉叶;李振林;吕新庆;张纪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叶,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李振林,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吕新庆,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纪红,女,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新庆、张纪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叶、李振林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吕新庆、张纪红价值2029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丙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