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黔2601民初4296号
原告:杜某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龙(特别授权),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因本案较为复杂,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伙份额转让款27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一部分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648元;另一部分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转让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状中所称的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以130000元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位于凯里市××风洞镇××温河组大丰矿业公司旁、经营铝矾土烘干、磨粉等加工和销售的合伙经营项目30%的合伙份额。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依约支付103000元,剩余的27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转让位于凯里市××风洞镇××温河组大丰矿业公司旁、经营铝矾土烘干、磨粉等加工和销售的合伙经营项目30%的合伙份额,转让款130000元,分6期支付完毕;2.民事反诉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撤销合伙股份协议书,而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3.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起诉原告撤销协议书一案及原告提起反诉一案,因双方均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且于2015年8月10日将裁定书送达给原告。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质证,故原告所提交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由本院依法审查。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30日,原告(甲方、转让方)与被告(乙方、受让方)签订《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位于原××风洞乡××温河组大丰矿业公司旁、经营铝矾土烘干、磨粉等加工和销售的合伙经营项目3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伍万给甲方,剩余的捌万元分6个月支付,即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壹万伍仟元,7、8、9、10、11月份的于月末前各支付壹万叁仟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03000元,尚欠27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27000元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一部分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648元;另一部分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转让款之日止)。因双方于协议书中约定支付转让款期限,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完上述转让款,则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转让款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其中一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648元;另一部分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转让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林
人民陪审员 郭 华
人民陪审员 杨长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龙立胜
书记员龙立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