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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1352号

朱强与成都禾润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强;成都禾润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11352号

原告:朱强,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禾润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北街******。

法定代表人: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朱强与被告成都禾润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被告禾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朱强与禾润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2.禾润公司返还朱强入股本金6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从资金到禾润公司账户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禾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给朱强提供了一份项目2017-2019年预测报告以吸引朱强投资。该报告预测,2017年即能获得上千万净利润。朱强遂于2017年3月7日与禾润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并分两次转给禾润公司股本金60万元。公司股东会确定朱强为监事,并于2017年4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朱强以认缴出资16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后得知江山给朱强的预测报告系虚构,没有实际依据。江山采取欺诈方式,提供虚假投资预测报告,诱导朱强形成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和禾润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导致错误投资。 禾润公司答辩称,《投资入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朱强在投资前,就公司发展前景多次协商,还进行了实地考察,是否进行投资由朱强进行判断和决策,禾润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投资入股协议》内容不具备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朱强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朱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朱强为了证明禾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截图(含财务模型、商业计划书)、录音。朱强陈述,禾润公司为了争取朱强的投资,向其提供虚假的预测报告、商业计划书。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不能达到朱强的证明目的。 2.朱强提交2018年1月6日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以证明在禾润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要求朱强无偿转让股权并退出禾润公司。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打印件,无禾润公司及股东的签字确认,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上述认定及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3月7日,禾润公司(甲方)与朱强(乙方)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投资160万元,持有甲方20%的股权,以增资扩股方式将乙方纳入股东名册;在本协议签署生效次日,乙方支付第一期投资款40万元;在乙方支付第一期投资款15日内,甲方召开增资扩股股东会、并就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为800万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乙方在股东会决议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投资款120万元。协议签订后,朱强向禾润公司支付了部分投资款共计60万元。 2017年4月12日,禾润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吸收朱强、王天、刘凌为新股东。同意公司股东龚畅将持有的禾润公司19万股权转让给朱强,同意宋涛将持有的禾润公司16.5万元股权转让给朱强,同意魏黎将持有的禾润公司4.5万元股权转让给朱强。同日,朱强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与宋涛、龚畅、魏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4月13日,禾润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龚资羽、龚畅、宋涛、江山、魏鹏、魏黎”变更为“江山、朱强、魏鹏、王天、刘凌”。 后双方发生争议,朱强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来院。 庭审中,朱强、禾润公司一致确认禾润公司现在处于亏损状态。

本院认为,朱强请求撤销《投资入股协议》的理由为禾润公司向其提供的财务模型、商业计划书存在虚假内容,误导其签订案涉合同。

本院认为,财务模型、商业计划书均是对企业发展前景的预测,具有不确定性。朱强与禾润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并履行了股东变更、章程修改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活动的判断能力,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情况、合同内容等有充分、明晰地了解与判断。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朱强关于禾润公司误导其签约,构成欺诈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前述认定,朱强要求撤销《投资入股协议》及要求禾润公司退还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朱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朱强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琴

人民陪审员 薛 晴

人民陪审员 庞燕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 莹 速 录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