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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88号

汤虎、金劲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汤虎;金劲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88号 申请人汤虎,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金劲风,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劲风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