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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03刑初192号

刘歆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刘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恢 复 庭 审 决 定 书 (2018)川1303刑初192号 本院受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8〕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歆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案在审理期间,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现申请恢复庭审,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