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5民初27408号原告易锐,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徐忆宁,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润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9069J。法定代表人王颖。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3单元20层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UWE7X4。负责人王颖。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忆宁、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5月1日进入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迅车渠道总经理。原告入职至今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发的工作通知书(编号:民盛字[2017]001号)中确定的薪资支付给原告。基于以上的事实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2018年6月1日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遂下达(金劳人仲案字[2018]09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双方2017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双倍工资165000元(15000元/月*11个月);4、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的工资报酬合计195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费用可用金额12671.7396元(费用率按照6%计算);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中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所以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原告不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被告的职工,原告只是到被告公司进行应聘分公司迅车渠道的负责人岗位,但是没有达到我公司[2017]001号省级分公司筹建管理办法规定的招募条件,不符合录用要求,没有达到公司应聘要求,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原告的各项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不应该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1、原、被告之间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双倍工资165000元(15000元/月*11个月);4、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的工资报酬合计195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费用可用金额12671.7396元(费用率按照6%计算);6、仲裁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6月1日,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做出金劳人仲案字[2018]09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不予受理。庭审中,原告称其2017年5月1日起到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工作,有《工作联系函》为证。原告提交的该《工作联系函》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另查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自2017年8月起,另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被被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录用,且原告当庭认可自2017年8月起有其他单位为其交纳社保,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7年5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天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