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2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历下区山大路**。
负责人:宗斌,行长。
被执行人:汪洋,男性,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王延雯,女性,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王传瑛,男性,1961年1月26日出生,住济南历城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汪洋、王延雯、王传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汪洋、王延雯、王传瑛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和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洋、王延雯、王传瑛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洋、王延雯、王传瑛名下的银行存款共20621.19元,并于2019年1月5日发还申请人。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和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王传瑛名下有一辆机动车登记信息。车牌号为鲁A×××**。2018年12月7日由济南市车管所协助查封。由于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和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传瑛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楼××室。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汪洋、王延雯、王传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