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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1663号

邹坤文与陈建华、张春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邹坤文;陈建华;张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402民初1663号

原告:邹坤文,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陈建华,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张春晓,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田文超,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坤文诉被告陈建华、张春晓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玉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邹坤文、被告陈建华、张春晓的委托代理人田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铁西东风路金湖城8号楼202室安装科辉壁挂太阳能时,被告陈建华来阻扰施工。原告上前阻止时,被被告陈建华、张春晓暴力殴打,张春晓泼开水将原告烫伤。后陈建华、张春晓一起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842.94元。

被告陈建华、张春晓辩称:原、被告同为科辉太阳能经销商。被告负责金湖城新建小区太阳能的安装,并按照安装太阳能的数量向物业缴纳费用。原告未经许可私自安装太阳能,被告前去阻止,原告先对被告陈建华动手,造成矛盾升级,因此,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5时许,原告与被告陈建华、张春晓因安装太阳能发生争执。被告陈建华、张春晓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脑震荡、眶骨骨折、视网膜震荡、球结膜下出血、胸及右上肢烫伤。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张春晓伙同陈建华殴打原告为由对张春晓予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花医疗费2913.9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建华、张春晓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两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因伤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虽辩称是原告先动的手,但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原告应负主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所花医疗费2913.94元,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原告的伤情有视网膜震荡、球结膜下出血,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规则》第5-1-10-1项的规定,原告的误工期限应为30日。原告主张误工费175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3天=3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手机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未构成伤残,故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华、张春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963.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陈建华、张春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