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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督17号

胡日哈与白堂民间借贷纠纷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日哈;白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7号

申请人:胡日哈,男, 1983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

申请人:白堂,女, 1973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申请人胡日哈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日哈称,2017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从我处截取人民币5300元,约定在2017年12月1日还清,2017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在我处借款4500元,约定在2017年12月1日还清,两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白堂偿还欠款9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日哈人民币9800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白堂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立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聂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