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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行审19号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5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

负责人:白超宜,社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狮府行决字﹝2009﹞3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向白某发放:1.2017年医保费378元;2.2017年土地收益分红款4800元;3.2018年三八慰问金100元(上述三项合计527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准予执行以下项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向白某发放:1.2017年医保费378元;2.2017年土地收益分红款4800元;3.2018年三八慰问金100元(上述三项合计5278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油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马少锋

审判员 蔡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苑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