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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民初4718号

王建裕与厦门市欧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裕;厦门市欧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刘荣安;刘建辉;黄琼聪;刘惠民;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1民初4718号

原告:王建裕,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梁,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欧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2号2号楼105#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荣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杏林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里172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瑞卿,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辉,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琼聪,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安,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惠民,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7#楼3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拥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凉,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裕与被告厦门市欧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刘建辉、黄琼聪、刘荣安、刘惠民、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建裕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辉、黄琼聪、刘荣安、刘惠民、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裕撤回对被告刘建辉、黄琼聪、刘荣安、刘惠民、第三人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德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陈 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