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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501号

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821执1501号 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梓宇: 申请执行人李梓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字[2018]第1-2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将本案标的款9483.3元汇进本院账户,并为申请执行人李梓宇补缴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3日的基本养老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应终结对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贵港市宏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