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26民特2号

陈煜、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陈煜;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6民特2号

申请人:陈煜。

申请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人:魏中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中伟,男,1984年8月15日生,。系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煜与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委托培养合同,于2018年12月16日经安远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天心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当时相关文件规定和协商意见一次性补偿申请人陈煜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该补偿金含委培费用、委培费用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经济方面补偿,补偿金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天心镇人民政府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陈煜。2.申请人陈煜签订本协议后,申请人陈煜本人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走访、短信、信件、电话、网络等任何形式就委培生的任何事项向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上访,不得再向申请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提任何要求,就此停访息诉。3.若申请人陈煜违反双方约定的上述第二条条款,则申请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申请人陈煜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叁万叁仟元并支付违约金陆仟元整。4.协议签订后,原申请人天心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陈煜所签订的委培合同自行解除。5.双方因协议产生的纠纷,通过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6.协议一式叁份,申请人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陈煜双方各持一份,报安远县组织部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煜与安远县天心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6日经安远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英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欧阳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