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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9民监4号

新疆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朝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朝武;新疆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9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刘朝武(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额敏县。 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552436072K,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区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马成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春玲,女,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刘朝武与被上诉人新疆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兵九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彦博

审判员  葛 阳

审判员  王筱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