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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54号

张福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福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厂,男,汉族,居民,1969年8月27日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手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王晓文,系公司经理。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6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