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恢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朱博民,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蒙惠权,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凌宠烈,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博民与被执行人蒙惠权、凌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博民与被执行人凌宠烈、蒙惠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博民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凌宠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凌宠烈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及失信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惠权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登记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蒙惠权名下有坐落于贵港市土地两宗及地上建筑物,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正在由(2018)桂0802执1384号执行案处置,本案债权有待参与分配实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蒙惠权限制消费,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4311元及利息(含诉讼费4311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