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1049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9幢裙房内西侧一楼三间店面及二楼四间。
负责人:王斌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群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刚,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被告田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高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