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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4执961号之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宋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宋俊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嫣,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宋俊虎,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宋俊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4执96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齐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