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4304号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2142室。
法定代表人:黄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付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波,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陈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陈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月4日,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余峥嵘经出庭通知书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51元),由原告武汉澳园石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苍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