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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937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洪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负责人薛建国,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洪玲,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永城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刘洪玲借款、担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洪玲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4000.50元和利息23.9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河南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刘洪玲追偿”刘洪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洪玲银行存款58327.96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