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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终1008号

吴玉钗、王小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吴玉钗;王小兰;章玉练;潘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钗,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兰,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审

被告:章玉练,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审

第三人:潘小程,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上诉人吴玉钗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兰及原审被告章玉练、原审第三人潘小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吴玉钗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吴玉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玉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赵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