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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40号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周义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周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0号

申请人: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办泥桥村油坊组(村委会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DU3AQ83。经营者:邓富乾,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周义清,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周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义清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