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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33号

张宇笙、宋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驰;张宇笙;张晋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笙,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驰,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超,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晋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张宇笙因与被上诉人宋驰、原审被告张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宇笙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宇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芋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