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笙,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驰,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超,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晋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张宇笙因与被上诉人宋驰、原审被告张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宇笙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宇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芋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