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0721民督1号
申请人:罗晨光,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
被
申请人:张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申请人罗晨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晨光称,2007年11月18日,张锐与申请人罗晨光丈夫丁进志签订造林协议,约定树木共同拥有。2007年12月18日丁进志给付张锐25000元造林款。2018年上半年,张锐未告知罗晨光、丁进志就私自将树木全部卖掉。2018年11月15日,经双方协商张锐愿意将卖树木的30万元分给罗晨光14万元,并向罗晨光出具欠条,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给付罗晨光14万元,到期后张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张锐立即偿还欠款1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晨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晨光欠款14万元。申请费1033元,由被申请人张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代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夏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