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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执恢1号

雷英与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英;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雷英,女,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中天镇。

被执行人: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

法定代表人:赵泽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赵泽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泽林,男,生于1964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本院在执行雷英与四川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享有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享有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顺天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消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严伟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