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10729号
原告:杨永平,男,194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肖培贤,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西路**海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3488342T。
负责人:沈筱贤,总经理。 原告杨永平与被告肖培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杨永平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平负担。
审判员 范凤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