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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24号

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24号

申请人: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原蠡口)太阳路2868号油漆展示厅B47。

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芳,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1、2号楼1层101室、2层。

法定代表人:任雅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都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史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