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7民初83号
原告:曹永忠,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小东,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曹永忠与被告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曹永忠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曹永忠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曹永忠负担。
审判员 杨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