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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7民初83号

曹永忠与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永忠;张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7民初83号

原告:曹永忠,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小东,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曹永忠与被告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曹永忠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曹永忠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曹永忠负担。

审判员  杨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