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刑初190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无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深圳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福检刑诉(2018)4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伪证罪,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家庭困难,独自抚养两个小孩,小的才3岁,两个小孩的父亲已被羁押。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查明事实 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前夫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隐瞒收受的贿赂款购买大万文化广场写字楼的犯罪事实,指使黄某甲找到邻居卢某甲商量,商定虚构了黄某甲向卢某甲借款40万进行购房的细节,同时伪造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卢某甲配合在有关部门调查时按照上述的约定提供伪证。2018年2月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黄某甲再次要求卢某甲帮助向公安机关提供伪证。 2018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依法对黄某甲、卢某甲进行询问,两人按照原商定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虚假陈述。3月7日、3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对卢某甲、黄某甲进行询问,两人分别承认了向公安机关提供伪证的事实。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而是在之后的讯问中才如实交代,其到案的目的并不是投案自首,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是伪证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等情况,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黄某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君男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