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1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辰辉,女,199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飞,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刘辰辉因与被上诉人袁伟、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辰辉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辰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德清
审判员 毕宣红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景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