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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2执35号

王晓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春,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夏国贵,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夏国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王晓春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2民特447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夏国贵、夏国明在(2019)浙1122执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夏国贵、夏国明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伟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