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春,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夏国贵,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夏国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王晓春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2民特447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夏国贵、夏国明在(2019)浙1122执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夏国贵、夏国明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伟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