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特1313号
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沈华龙,董事长。
被告:童照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童照峰,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黄锦荣,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照莲、童照峰、黄锦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吴莲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明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龚少微 代
书记员 费慧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