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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特1313号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照莲、童照峰等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照莲;童照峰;黄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特1313号

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沈华龙,董事长。

被告:童照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童照峰,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黄锦荣,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照莲、童照峰、黄锦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吴莲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明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龚少微 代

书记员 费慧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