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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83民初5166号

高金弼与陈世(士)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金弼;陈世(士)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83民初5166号

原告:高金弼,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陈世(士)学,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高金弼诉被告陈世(士)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金弼、被告陈世(士)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金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69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屯邻关系,被告的妻子耿连华(现已去世)。2017年4月16日被告妻子因家里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本息6900元的借条,约定该款年前还清,并由两位证明人耿连义、姜某证明。2017年阴历8月20日耿连华因病去世,该款一直没有偿还,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世(士)学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爱人去世后我没有看见案涉借条,我爱人患有脑血栓且不识字,所以不可能出具借条,在我爱人有病期间,她的脑力和正常人不一样,有时说话都不完整,对案涉借款我不知情,我没在场,所以在我爱人去世这么久之后,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欠款,我不能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高金弼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据一枚,证人姜某到庭证明借款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欠据及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耿连华的名字不是她自己写的,而且她有病,大脑不清楚,耿连华借款时我不知道,借条中的手印不是耿连华本人摁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妻子耿连华(已故)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所辩称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陈世(士)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高金弼借款人民币本金6000元及利息900元共计人民币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陈世(士)学承担,返还高金弼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