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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859号之一

张营营与应森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营营;应森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9859号之一

原告:张营营,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应森月,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营诉被告应森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营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本院依法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营营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朱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

人民陪审员  张长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蔡新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