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9859号之一
原告:张营营,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应森月,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营诉被告应森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营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本院依法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营营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朱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
人民陪审员 张长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蔡新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