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31号
被执行人:吴勇勇,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勇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