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保33号
申请人:淄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1382229G。
法定代表人:崔刚,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马寨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72898813X。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总经理。
被
申请人:魏吉超,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
申请人:李邦江,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陵县。
被
申请人:马德元,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被
申请人:李广玉,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魏传平,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
申请人:高博仑,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刘三喜,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句客市。
被
申请人:三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YY6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515275410。
法定代表人:刘三喜,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魏吉超、李邦江、马德元、李广玉、魏传平、高博仑、刘三喜、三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3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魏吉超、李邦江、马德元、李广玉、魏传平、高博仑、刘三喜、三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372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39元,由申请人淄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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