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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8民初106号

李轶洲、李儒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轶洲;李儒奇;周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06号

申请人:李轶洲,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李儒奇,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

申请人:周国辉,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李轶洲与被告李儒奇、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轶洲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儒奇、周国辉在价值7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李轶洲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儒奇、周国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