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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3民初63号

张海珠与邓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珠;邓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223民初63号

原告:张海珠,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粮农。

被告:邓得全,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珠与被告邓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珠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珠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珠负担。

审判员 马月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