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223民初63号
原告:张海珠,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粮农。
被告:邓得全,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珠与被告邓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珠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珠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珠负担。
审判员 马月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