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陈守玉,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何池友,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乔乾玉,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2018)浙0481执保16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池友银行存款,陈守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池友、乔乾玉在(2019)浙0481执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池友、乔乾玉存款人民币44382.8元【其中工程款4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82.80元(自2018年9月5日起,以44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此后按前述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73元、执行申请费56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执行员 高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