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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保43号

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针红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针红;黄平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保43号

申请人: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四吉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

法定代表人:黄平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春,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

法定代表人:冯针红。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吉达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闽公司名下价值686,727.57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6,727.5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