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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3民初341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杨文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杨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3民初341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段南侧“都市绿洲”N幢D07-D09号、207-212号,L幢D10-D15号、21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 代表人:林建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斌,男,系该行的员工。

被告:杨文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漳浦支行)与被告杨文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政银行漳浦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胡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杨文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漳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文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980.17元及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止的利息1743.93元、费用2212.61元,合计18936.71元,并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利随本清(第7期起总行自行停止计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杨文胜向邮政银行漳浦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62×××90,截止2017年12月9日累计欠款18936.71元,经邮政银行漳浦支行多次催收欠款,杨文胜拒不归还。 杨文胜未作答辩。 邮政银行漳浦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截止2017年12月9日杨文胜信用卡逾期情况、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杨文胜办理信用卡、消费及尚欠消费款等情况。杨文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杨文胜向邮政银行漳浦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90,账户额度1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9日。事后,杨文胜开始使用该卡多次消费,起初杨文胜尚能按约归还消费款项,自2017年5月9日账单日起出现逾期归还消费款,至2017年12月9日止,杨文胜尚欠邮政银行漳浦支行消费款本金14980.17元、利息1743.93元、费用2212.61元,合计18936.71元及2017年12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费用至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杨文胜在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时承诺知悉并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章程和领用合约即成为双方之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杨文胜使用邮政银行漳浦支行的信用卡时透支消费,且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消费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费用的违约责任。杨文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邮政银行漳浦支行请求判令杨文胜偿还消费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杨文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消费款14980.17元、利息1743.93元、费用2212.61元,合计18936.71元,并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和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杨文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合兴

人民陪审员  余小伍

人民陪审员  蔡艺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