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445号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注册号341002600238419。 经营者:仇晶晶,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樟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灵,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与被告陈永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退还黄山市屯溪区永成建材商贸行。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